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分为四级,一般分为四级。(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等级)和特别重要(Ⅰ级)四级。
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事故伤亡100人以上,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突发放射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要求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跨省(区、市)人员伤亡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事件(Ⅱ级):
(1)一起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起。
(2)跨市(地)人员伤亡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事件(Ⅲ级):
(1)一起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起。
(二)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
(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